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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号) 时间:07-03-3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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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1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月11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30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07 年 1 月 11 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7 年 3 月 30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房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不设区的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与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实施涉及房屋安全行为的单位、个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
第六条 有下列房屋结构改造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柱、梁、板、承重墙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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