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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第81号令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六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数量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设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业主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推荐产生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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