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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

 
作者:建住房[2000]96号 时间:05-09-26 点击数: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和平等竞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精神,建设部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要求 
  (一)凡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前隶属或挂靠在政府部门的,均要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后,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为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性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等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的职能,这些职能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或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协会)承担。
  (三)根据本地实际,确需保留事业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且该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面向社会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再评定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其业绩范围仅限于房屋重置价格确定、房地产课税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也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委托具有较高资格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四)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中要兼顾国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职工三方面的利益,既要保证脱钩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具体要求
  (一)人员脱钩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
   2、脱钩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管部门,下同)不再任免和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负责人,由其自行决定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经营者、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
   3、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兼职、挂职。原主管部门派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 
  (二)财务脱钩
   1、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由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原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解决。
   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改制过程中的财产问题。
   要严肃纪律,防止在脱钩改制工作中拿原则做交易。严禁违章调度资金、私分或转移钱物。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人,要严肃查处。  
   3、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权可采取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出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年收回。
   脱钩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则上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个人出资设立。对于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暂时保留除原主管部门外的企事业单位的出资。
  (三)职能脱钩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后,不再是原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得以原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破除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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