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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廉租住房政策的通知

 
作者: 时间:05-07-26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经研究,对锡房产(2004)37号<<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通知>>中廉租住房政策调整如下:
         一、放宽申请条件、扩大申请范围
         将原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一年以调整为半年,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小于8平方米调整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小于10平方米。
         除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外,持有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小于10平方米,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二、提高租金补贴标准
         以租金补贴方式实施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面积为:一人户20平方米、二人户32平方米、三人户42平方米、四人及以上50平方米,每平方米月补贴额10元。
         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小于10平方米不足上述面积的按(保障面积-原住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予以补贴。
         三、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严把廉租住房准入关,健全廉租住房审查、公示、审批程序,完善退出机制,对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的家庭,停发租金补贴或腾退廉租住房。
         四、本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租金补贴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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